工伤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对于一到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的标准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2、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如果工伤职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单位又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需要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3、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当劳动者被鉴定为残疾人时所享受的一种津贴。根据伤残鉴定等级不同,补贴标准不同。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2009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1-1
【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与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工伤人员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确定。具体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人均伤残津贴的5%计算调整额。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本人每月伤残津贴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伤残津贴。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工残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残退休老工人(指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老工人)。
2.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
3.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残退休人员。
(四)军转干部工伤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工伤职工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残退休人员手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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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被辞退的职工,以及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受伤职工。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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