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其它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积聚、超限的。2.局部通风机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盲巷未及时封闭或缺栅栏、警标的。3.局部通风机无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分风切换装置或发生循环风的。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电检修无措施、未挂警示牌的。6.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照明、煤电钻、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及水泵电机接地极的。7.矿井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小绞车固定不牢靠或声光信号不完善、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8.防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排水泵无独立供电线路、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无双回路电源的。9.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到位、空顶作业或平行交叉作业、支护强度或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顺槽安全出口不畅通的。10.锚网巷道大断面或交岔口无双重支护的。11.矿井、采掘工作面出现透(突)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1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继续作业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过强化“双基”,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央企业安全监管等一系列有力措施,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当前“十一”黄金周将至,为了做好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假日期间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做好节前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交通和旅游安全工作,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节日期间的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并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审批及安全保卫工作;各级旅游、卫生及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公共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一”之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加强对客运企业特别是旅游客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客运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车船超载,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认真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做好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和危险路段整顿工作,重点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
公安消防部门等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排查和整治,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以及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或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日常检查、检修,确保安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颁发,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十一”长假,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防止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
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重点抓好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以及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各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源头管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管理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节日期间万无一失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地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配合与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五、严格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同志节日值(带)班制度,并加强“十一”期间的值班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各省(区、市)于10月7日12时前,将本地“十一”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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