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特殊的行政赔偿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5:25 173 人看过

一、对违法的终局行政决定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对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包括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均不受理。虽然行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情况包括了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这显然是针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规定的。然而对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已不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而且,《国家赔偿法》第5条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此,因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争议,法院应当受理。与《行政诉讼法》相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了,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然,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的违法性由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确认后,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不当,或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时,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典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其法理上的依据是:公民当然具有成为公务员的权利,但是,担任公务员并不是公民天然的权利。对公务员的任免属于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范围,一般并不存在违法或者侵权。

与公务员的任免不同,对公务员的惩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因此,《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包括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既然违法的行政处分造成的损害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由此引起的争议就应当适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解决。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只是因违法行政处分引起的行政赔偿争议,应当在该行政处分被有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之后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行政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仅依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同。国家赔偿法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了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行为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明显的事实行为,如个别工作人员肆意妄为的暴力行为;另一种是包含在具体行政行为之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机关在执行具体行政决定的过程中超出行政决定的要求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就引起行政赔偿法律后果而言,明显的事实行为和包含于具体行政行为之中的事实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

对于违法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经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就事实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违法和予以赔偿的诉讼。当然,除了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直接确认事实行为是否违法外,赔偿义务机关和法定复议机关都有权确认。《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条规定中暗含着对《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所规定的情形均可以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显失公证的行政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引起行政赔偿争议以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引起赔偿争议的,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要理由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所作的行政行为,只是存在合理性问题,但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责任原则,行使裁量权的行为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7形式上虽然是合法的,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是一般的不合理、不公正,而是已经达到明显失去公正的程序,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显失公正。因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形式上合法,实质上明显不合理、不公正,也是不合法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又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里,如果判决变更在性质上属于合理性审查,它就与《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不完全一致,因为《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并没有给合理性审查留有余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应当视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之一。

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处罚决定的机关、复议机关均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法院也有权在行政诉讼中作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有权机关变更以后,原处罚决定就自然失去效力。例如,有权机关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元,而前一个罚款决定已经执行,被处罚人显然应当有权要回他依据变更后的处罚决定不应缴纳的900元。又如,行政机关没收了被处罚人用于轻微违法的豪华小汽车后即依法定程序将汽车变卖,而法律又授权处罚机关没收用于违法的工具,经有关机关将没收决定变更为罚款后,被处罚人显然有权要求赔偿。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正是其索赔的最有效的法律途径。因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争议,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同样,原告在要求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法院应一并审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赔偿请求人于法院判决变更后单独提起赔偿的,必须依法由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先行裁决,对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3: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诉讼相关文章
  • 陈华——浅议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单从概念上来看,二者除主体不相同外,其他没有什么区别,其实不然。要准确认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比较。一、侵权行为主体和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当然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而在司法赔偿中,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两者在发生的基础上也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司法
    2023-04-24
    159人看过
  • 几种特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设想
    一、行政复议行为中的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第三人。那么在复议中还存在着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复议机关应惧怕当被告而通过维持原决定来逃避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实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虽然不直接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但它肯定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从间接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考虑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这样与《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不产生冲突。而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则同样因涉及利害关系可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维持复议决定,则是对原决定的否定,撤销判决则是对原决定的肯定。二、委托行为引起的第三人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
    2023-06-06
    205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期限有特殊规定吗?
    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期限有特殊规定吗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不存在特殊规定的,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适用一般行政诉讼,不存在额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是没有特殊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涉外行政诉讼也必须适用于一般行政诉讼,不会因涉外行政诉讼而存在不同。行政诉讼法对一般行政诉讼在期限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时,也必须按照一般行政诉讼的期限进行处理,但是,其他的法律对涉外行政诉讼存在额外规定的,还是必须适用额外的规定。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2023-06-15
    306人看过
  • 浅议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代理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概念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自一项专利权授权公告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或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特点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应该如何定性,即到底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极大争议,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此类案件还归入专利行政案件的范畴,但司法界都认可这是一类特殊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关系密切
    2023-05-05
    229人看过
  • 浅论行政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论文摘要】: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文章将分析公益诉讼的意义,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思考。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公益诉讼的意义(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一词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是为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二)公益诉讼的意义1.公益诉讼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需要。近年来,公益诉讼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各类公益诉讼不时见诸媒体报道。无论从国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趋势,还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
    2023-05-22
    210人看过
  • 浅析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
    修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恪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是我们审判实践需要解决的课题。一、特殊防卫的内涵有些学者把第三款的规定称为“无限防卫权”,也有的称为“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本意是对正当防卫的强度没有任何限制,而无过当防卫则是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两种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主要是表述概念的方式,前者侧重于防卫强度,后者侧生于防卫后果。这种主张防卫无限度的概念,实际上是把正当防卫的权利绝对化。尽管持这种主张的学者在解释概念时,也注意了使之与传统意义上防卫无限度的内涵加以区别,关键问题在于这种概念本身所具有的特定含义,正好与立法上的某些缺陷相呼应。这种状况容易
    2023-06-12
    439人看过
  • 浅论特殊自首
    自首制度,也称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两种类型,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特殊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关于特殊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特殊自首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只是投案的方式和场所与一般自首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在特殊自首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经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条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特殊自首的情况下,自首行为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可
    2023-06-11
    82人看过
  • 浅议纳税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原告资格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的“人”到原告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的发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这一标准,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合伙、联营、合资企业权益、农村土地承包人权益、非法人权益、股份制企业权益等相关人又进行了列举和确认。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无论是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相对人,还是间接相对人,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应具有原告资格。那么,纳税人对政府的财
    2023-06-06
    463人看过
  • 行政主体的诉讼调解行为是否是特殊行政行为
    21世纪的人文精神在于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基于这样一种人文精神,21世纪以来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一致的关系。因此,行政的公众参与得到了迅猛发展,行政逐渐转向民主和开放,形成了新的行政方式相关法律知识:行政行为的作出不再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事,而是在相对人参与下进行的。具体到个案而言,行政的公众参与即为相对人参与行政意志的形成或行政行为的作出。第一,行政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证明其意志的正确性。第二,行政主体有义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证明有权进行反驳,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愿望,要求行政主体采纳并对其原有意志进行修正,通过双方反复沟通和交流,达到将行政意志融化为相对人意志或将相对人意志吸收到行政意志中的结果。也就是说,现代有些行政行为具有双方性,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合作的产物。而调解制度本质的特点是合意,即调解必须有
    2023-06-14
    448人看过
  • 特殊诉讼时效的特征,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一、特殊诉讼时效的特征特殊诉讼时效的特征包括: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二、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特殊诉讼时效有: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023-06-16
    414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三种特殊情况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据此,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形式要件即只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批准、等而被直接诉诸于法院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就是被告。但也有些复杂形式或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的被告资格问题则表现较为复杂。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再起诉的被告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程序而再起诉的案件,其被告资格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可见,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在这里并无实质性意义,而是把行政复议行为与被复议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作为被告分流的标准。既然都经过了行政复议,就应都视为复议机关的最终决定,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被告主体呢?从理论上看,在维持情况下
    2023-06-06
    106人看过
  • 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包括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3、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
    2023-08-15
    193人看过
  • 浅析行政共同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共同诉讼,当然就有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共同诉讼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诉讼的主体合并这一事实。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2、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要么是标的同一,要么标的是同样。没有这些客观上的联系,彼此分割的主体又怎么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呢?3、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如若分别由不同辖区法院管辖,同样失去共同诉讼的基础。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一、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即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针对一个或几个公民
    2023-06-06
    271人看过
  • 浅议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举证释明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该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权。法官释明权又称阐明权,从相关的著作和论文看,学者们对释明权所下的概念有两种类型:第一种认为,释明权是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第二种认为,释明权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不明确、不充分,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足的予以补足,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释明权是法官的一种诉讼行为,法官实施这种诉讼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其目的是引导诉讼的有序
    2023-06-06
    147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 更多>

    #行政赔偿诉讼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13
      1、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 a、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人民法
    • 行政诉讼法的行政复议有哪些特殊的意义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7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
    • 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包括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7-06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 行政诉讼里的特殊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6
      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022年特殊行政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2、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