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初次从事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出的,根据具体情节,扣除当年
5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
如何看待在编老师有偿补课
在职的公办教师能否进行“有偿家教”?这个话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主要是它的负面影响也很明显,容易使教育涂上功利化、商业化的色彩,容易使师生之间的教学关系蜕变为金钱关系。教育部已经明确表态,坚决反对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牟取私利的行为。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任务。这决定教师应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去,全心全意地教育好每一个孩子,其中就包括对孩子“开小灶”,进行提优和补差。危害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有的教师为了赚钱,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到自己家进行家教,甚至办班,可以想到,这样的家教目的是金钱,当然不会有好的效果,难免有“不务正业”之嫌,损害教师的职业形象,亵渎教育事业的神圣。这些教师在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会渐渐淡薄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渐渐失去师生互动中纯净的情感。我们教的学生找家教,说明我们的责任未尽到,我们本来就应该免费辅导。本来就应该把所掌握的知识无保留地教给学生,本来就应该辅导学生学习,怎么还能该讲的时候不讲,留到课下讲然后收钱呢?如果教师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家教上,学校的正常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就会受到影响,那么学校正常的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教师搞自留地势必会影响学校教学。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老师既要搞好课堂教学,又要搞好自己家教的学生,想两全齐美是基本不可能的。一、有偿家教有损教师的形象。教育是育人的事业。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尽管教育的课程在变、教育的模式在变,但开智启蒙、传承文明、塑造人格的教育本质没有变;尽管教育的方法在变、教师的观念在变,但甘为人梯、引领未来、为人师表的教师职责没有变。为了教育的理想,为了理想的教育,教师应当在提升学生的生命质量中,实现我们的人生价值。在职教师搞“家教”,有损师德和师表;如果我们的学生找“家教”,就说明任课老师的责任未尽到。二、有偿家教伤害学生的心灵。教师是孩子成长的守护天使,关心教育孩子,是老师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学生的辅导可以一直延续到课外,这也是教师分内的工作。如果一旦这种辅导变成收费行为,纯洁师生关系就变成了金钱关系,教学行为变成了商业行为,充满了铜臭气息,这对孩子心灵也是一种伤害,也违背了教师师德的基本要求。三、有偿家教冲击教育的公平。每个孩子在学校接受的是同样的教育,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这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平、和谐的一份责任。如果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势必将冲击教育上的公平。
《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五、处理意见
涉案教师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并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经查实初次涉案,情节一般、影响不大者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根据情节,扣除当年
5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
(二)经查实二次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2年内不得晋升受处分后聘任的岗位等级,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延迟一个周期。
(三)经查实三次及以上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对一年内累计查实三次及以上有偿补课行为或组织开展有偿补课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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