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合规与法规要求
探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合规与法规要求是土地增值税依照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如下几类: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土地增值税有如下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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