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怎样提出纠正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8 20:58:38 422 人看过

一、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怎样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简易程序案件有什么情形检察院可提出纠正意见
    一、简易程序案件有什么情形检察院可提出纠正意见1、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征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
    2023-11-16
    386人看过
  • 由谁对强制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1、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解除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一条一、精神病强制医疗法律规定是什么强制医疗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
    2023-06-19
    243人看过
  • 检察院对交付执行中的哪些违法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
    一、检察院对交付执行中的哪些违法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1、在交付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1)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2)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3)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八条二、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但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又包括
    2023-06-16
    207人看过
  • 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变更要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一、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变更要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1、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的;(3)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的;(4)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实施追捕的;(5)其他违法情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二、社区矫正如何申请外出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
    2023-06-17
    246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纠正意见应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2022-03-02
    121人看过
  • 检察院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按以下情形处理:(1)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一条一、民事抗诉二审怎么办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有二审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以上向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撤销缓刑假释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
    2023-06-21
    61人看过
  • 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有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有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1、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和监狱收监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没有收押、收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被收押、收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2)依法应当收押、收监而不收押、收监,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收押、收监的;(3)未告知被收押、收监人员权利、义务的;(4)其他违法情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四条二、看守所收押哪些人犯人犯在学习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
    2023-04-21
    467人看过
  • 检察院提出关于刑事抗诉程序的意见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检察院提出关于刑事抗诉程序的意见流程是怎么样的?1、检察院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3、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
    2024-01-11
    457人看过
  • 由什么人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由什么人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由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二条二、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3)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4)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2023-04-21
    193人看过
  • 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等情形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二)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三)违反羁押期限、办案期限规定的;(四)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五)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六)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
    2023-04-17
    300人看过
  • 看守所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哪些情形检察院要提纠正意见
    1、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2)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4)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5)其他违法情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五条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多少天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天数是3天,当然出现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刑事拘留的天数可能变成14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跨越市县犯罪的,由于其流动性很强,给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增加了不少难度,所以此时最长天数可以达到3
    2023-06-24
    435人看过
  • 检察院发现交付执行可提纠正意见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发现交付执行可提纠正意见的情形包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相应机关、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的;(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三)对需要收监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监送交
    2023-06-11
    224人看过
  • 检察院对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怎样监督落实
    一、检察院对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怎样监督落实1、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监督的规定如下:(1)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2)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二、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1、刑事立案监督。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如针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如针对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目的违法立案的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2、侦查活动监督。一是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二是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三是防止错误逮捕、起诉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
    2023-06-19
    185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对违法取证的怎么予以纠正
    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对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执行调查取证。对于以违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当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违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在侦察活动中违法取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
    2024-05-08
    11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检察院对法院,最终裁定不当再提纠正意见后怎么办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6
      检察院对法院减刑、假释最终裁定不当提纠正意见后法院应当重新受理并作出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 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检察院提出再审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
    • 申请再审需要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书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2
      申请再审不是向检察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
    • 检察院提审后的程序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8-11
      1、对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案件进行核实:公安机关逮捕嫌犯需向检察院报批。检察院会提审嫌犯核实案情。 2、核实案情准备起诉:公安机关已经移送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院要提审嫌犯,核实案情,准备起诉材料。 3、提审: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级审判的诉讼活动。其有三层含义,提审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针对生效裁判;认为生效的裁判确有错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5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