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例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04:51 251 人看过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地;(二)财政部资助的事业单位自用地;(三)宗教寺庙自用地,公园、风景名胜区;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六)经批准复垦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免征税款的其他用地。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7条)

3。新征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可以比照财政拨款的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复垦整修废弃土地的具体免税期,由省地方税务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

7。以下土地征收免征额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一)个人所有的住宅、庭院用地;

(二)租金调整改革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的住宅用地;(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庭宿舍用地;(四)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用地;(五)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储、冷藏用地难以纳税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9。电力工业管道、水源用地;电厂、工业及辅助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水电站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变电所用地;火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工程建设期间难以纳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土地使用税。

以上是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介绍。我们在降低土地使用税的时候,针对不同的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每种土地的减持条件和减持年限不同。减量前要注意相关区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减税,这是国家的优惠。但在此,我们提醒大家,逃税漏税是不允许的。你不能做这种事。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直接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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