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评估结果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54:17 234 人看过

由于拆迁评估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且评估结果直接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仅仅做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还不够,为了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社会尤其是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评估结果的理解与认可,必须制定合理的评估结果认定方案和程序,做到评估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对于评估价格的认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目前各市、县的普遍做法是: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满足项目要求的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意见,并以此作为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的依据。

这种评估价格认定方法的操作过程复杂,效率低下。如在原估价机构的评估不存在任何技术问题的情况下,若另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即使评估技术手段不存在任何问题,由于估价师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及其他各方面的差异,最终评估结果很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两家评估机构很难达成一致,而且拆迁当事人也无法抉择该采用哪个评估结果。这不仅不利于评估结果的认定,反而使认定过程复杂化。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与效果,真正达到评估结果认定以及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目的,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认定,完全可以借鉴城市规划方案评审的做法,由拆迁入或者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评估结果的论证会。具体地,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入、被拆迁入代表、评估专家对评估机构提出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从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参数选用、案例比较及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各方面论证其合理性。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形成论证意见。评估机构根据论证意见修正自己的评估结论,最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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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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