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哪些资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5 06:02:21 236 人看过

一、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哪些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这是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基本前提,用于证明申请人已被认定为工伤。

2.伤残鉴定意见书,证明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和等级。

3.诊断证明书,由医生出具,说明申请人的伤情和治疗情况。

4.医疗发票及清单,包括申请人因工伤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6.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用于接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7.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的条件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

(1)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

(2)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4.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5.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三、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吗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除此之外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n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n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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