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信金国律师。
最近收到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信律师您好!我丈夫走得早,婆婆一直和我一起生活,也一直由我照顾。
我丈夫还有个弟弟,但是从来没管过婆婆。
婆婆去年去世了,留下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
现在丈夫的弟弟突然冒出来,说房子是他的,要求我搬出去!还说我不安好心,就是为了房子才照顾他妈妈!请问我该怎么办?”如这位女士的遭遇,尽心尽力照顾婆婆直到其辞世,可能分不到财产不说,还会有人说你赡养老人就是为了挣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一、这位女士对于婆婆的房产有继承权吗?
(一)老人是否有立下遗嘱?
如果老人没有立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相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丧偶儿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对公婆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并且这种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此外这个规定,不会因为你改嫁就剥夺了你继承财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
我国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改嫁与你赡养公婆是两回事。
此外,还有朋友担心自己改嫁,孩子就不能代替过世的父亲继承祖辈的财产了。
这个也不必多顾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无论是否再婚,不影响子女代位继承财产。
综上,在婆婆没立遗嘱的情况下,这位女士对于婆婆留下的财产是有继承权的。
但是如果婆婆留下了有效的遗嘱,就得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继承了,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
(二)婆婆没立遗嘱,可以让丈夫的弟弟少分财产吗?
上文说到,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这位女士对婆婆已经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她当然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而她丈夫的弟弟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财产时,对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当然,在本案中以这个弟弟的态度,估计当事人之间很难协商一致,这时就需要诉诸法院,来对遗产进行分割了。
二、丧偶儿媳在照顾公婆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只笼统地规定了一个“协助赡养的义务”。
在生活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女人在丈夫去世后因为种种原因并不改嫁,仍旧在婆婆家生活,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尽心照料公公婆婆。
有的女人虽然改嫁了,但仍旧把原来的公婆当做父母一样悉心照顾,为其养老送终。
我们在道德层面虽然赞赏这样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老人有可能这边被你照顾着,然后又偷偷写份遗嘱,把财产留给其他子女。
先不说财产有多少,光是这个事就挺让人心寒的。
如何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们可以和老人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我为您养老送终,当您去世后把财产赠与给我。
我认为这种做法至少是公平的,赡养老人的同时也应当维护自己的利益。
当初照顾老人一个个不见人影,等到继承财产时突然都出现了,不可笑吗?而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这样老人就无法通过遗嘱的形式把财产留给其他人。
如果公婆是真心想让你照顾他们,当然愿意签署这份协议,而不是找各种说辞推却。
在这个问题上,还望三思,别最后让自己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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