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产赠予后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赠与前已经设立居住权,并且居住权在期限内的,赠与房屋后,还享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房屋赠与的手续
1、签订赠与合同。
房屋赠与必须有赠与合同,所以在办理手续之前,赠与人应该与受赠人先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
2、办理公证。
受赠人需持相关资料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证明该赠与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
3、房屋评估。
赠与人与受赠人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一份评估报告。
4、缴纳税费。
受赠人与赠与人需持房屋权证书以及身份证和赠与合同等资料,前往房管局缴纳相应的税费,并获取完税证明。
5、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缴纳完税费之后,赠与人与受赠人就可以办理房屋权转移手续了,手续办完之后便可在约定时间领取新的房产证。
6、交付房屋。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此时房屋赠与的手续也就完成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后,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居住权在有效期内,居住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赠与房屋并不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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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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