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在传播文学作品中的特点、功能和作用,法律主要规范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两类:
1、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
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如起点中文网、掌阅书城等。
2、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如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
二、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针对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明确了各自应当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
1、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针对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其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文学作品。
2、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针对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其不直接提供网络文学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要求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侵权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智慧的果实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版权的加强保护势在必行。无论是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还是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法律对其网络侵权行为是零容忍的。
涉及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行为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其中涉及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
2、图文框(frame)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
3、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4、侵害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
5、违法破解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
6、网络管理者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网络服务商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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