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和司法拆迁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31:17 465 人看过

1、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有什么区别?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相似之处如下:

1。强拆开始时间相同,待区县房产局作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后执行。

2。强拆申请人相同,申请人为区县房地产局;强拆对象相同,均为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

首先,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它运用政府的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执行的主体是法院,法院行使司法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影响,即无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无论诉讼是否结束或能否胜诉,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都不会停止。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效率高的特点,如直接在政府内部审批实施,不受诉讼的制约。房地产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结束,房地产局是否胜诉。第三,社会公信力不同。其他政府部门难以对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因没有法律救济渠道阻止行政强制拆迁,认为裁定或者强制拆迁裁定不当的,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之间经常发生对立和冲突。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是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与行政强制拆迁相比,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也更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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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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