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41:52 157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城管局、规划局、交通局制订的《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

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维护等经营活动,根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机动车辆清洗站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潢、美容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清洗维护服务站(场、点),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均必须符合本标准。

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四、开设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五、苏州市区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必须在室(院)内开展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

六、提倡无水洗车和洗涤水循环使用,严禁开井取水。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

(一)“一城、两线、三片”保护范围内及其他名胜、古迹、景点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商业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经营场地面积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室内或场(院)内作业的;

(三)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建筑与周边风貌不协调和其他不符合《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

八、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设有专用进出口,标志醒目,进出口及作业场地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污染人行道板,不得损害城市绿化。

(二)机动车辆清洗站经营场地面积符合以下规定:

1.从事汽车装潢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30平方米,仓库不小于10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小于20平方米。

2.从事汽车美容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80平方米,展示厅不小于20平方米。

3.从事汽车清洗维护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其中作业间不小于80平方米,停车场地不小于40平方米。

(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设有不小于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要经过隔油池和沉泥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方可排放。

(四)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地点在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控制区域内的,洗涤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道;不具备条件的,洗涤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和水务管理要求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水管道。

九、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江苏省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质量标准(暂行)》、《车辆清洗站污水和污泥排放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收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文明、卫生、有序地开展经营,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机动车辆清洗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文明、卫生、有序。

十一、机动车辆清洗站应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合理收费,并在站内挂牌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十二、机动车辆清洗站违反设置规定和管理要求的,由城管、交通、工商、水务、公安、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分别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苏州市城管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交通局

二○○四年三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5: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尊重自愿的原则。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长期坚持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一)积极促进我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推荐外国政府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二)为
    2023-06-10
    236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明确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今后,我市将视情对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予以调整。专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十月十日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一、主要街道(157条)1、人民路2、人民南路3、三香路4、道前街5、干将路6、临顿路7、齐门路8、养育巷9、中街路10、景德路11、白塔西路12、白塔东路13、北环路14、凤凰街15、带城桥路16、竹辉路17、新市路18、十全街19、东大街20、司前街21、十梓街22、五卅路23、南环东路24、桐泾南路25、南门路26、金门路27、虎丘路28、留园路29、桐泾北路30、南环西路31、广济路32、广济南路33、阊胥路34、西环路35、东中市36、西中市37、因果巷38、旧学前39、娄门
    2023-06-10
    328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文广局(文物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包括单位或个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物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贷款贴息和奖励不可并用。一、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办法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最高年限为3年,抢修贷款额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政府贴息50%,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要市保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人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古
    2023-06-10
    45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精神,为对特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医疗救助的对象暂定为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苏州市区居民,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第二条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第三条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持有《低保证》者,凭《低保证》
    2023-06-09
    415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苏府办[2008]2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信息办)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98号)精神,加快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和普及,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平台和网络信任安全体系,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在线的服务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意见。一、推广意义加快推广苏州市数字证书,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平台,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一是能够为用户使用网络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进一步推动电子政务服务的应用和普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二是保证各级政
    2023-04-24
    416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农村十项实事工作进程,现就《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实行预拆迁政策。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现有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不再批准翻建、扩建、迁建。凡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1)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的危房;(2)10年前建的平房;(3)农村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一律采取预拆
    2023-06-10
    264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二日苏州市管线附属箱附属亭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街景的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是指交警信号灯控制箱、有线电视箱、通信交换箱、供电配电箱、路灯控制箱、燃气调压箱、电话亭、书报亭、信息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设置的管线附属箱、附属亭等构筑物,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类管线附属箱、附属亭建设必须
    2023-06-10
    9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三十日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自谋职业,实行适当补助(一)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包括生活补
    2023-06-10
    9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的《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落实《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府办抄〔2003〕95号抄告单精神,现就解决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定销商品房用于公房安置的操作办法(一)按政策将定销商品房作为公房安置的,应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公房安置的有关事项。(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公房安置对象及定销商品房面积向拆迁人核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三)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定销商品房房号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含自行车库)及相关费用(电子防盗
    2023-06-10
    185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23-06-10
    14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1月8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区第一轮有偿使用期中首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2005年1月届满。为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实现第一轮向第二轮平稳过渡,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第二轮有偿使用的基本思路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坚持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实现"两个率先"为指导,以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扶持优势企业规模化经营和整合管理服务为方向,进一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的服务水平,提升
    2023-04-23
    93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市政府决定对2015年10月31日前提前淘汰(不含转出)的老旧机动车实施补助。通告如下:一、补助范围补助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二)机动车于2015年10月31日前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三)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二、补助标准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根据燃料类型、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2014年8月31日前拆解,并于2014年9月30日
    2023-05-10
    322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泰州等市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规定,经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验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泰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邳州市、金坛市、溧阳市和射阳县城镇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现予公布。希望有关市、县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省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学习借鉴园林城市创建先进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为实现“两个率先”、加快生态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2023-04-22
    442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农村村民申请迁建、扩建、翻建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实行预拆迁;对农村村民申请分户新建住房,实行预安置。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拆迁,是指对农村村民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拆房后准许农村村民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行为。本细则所称的预安置,是指对符合分户新建住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不供给宅基地,只准许购买
    2023-06-10
    459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 苏州火车站安置安置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25
      1、修建火车站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农村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2、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
    • 苏州市最新的机动车扣分的标准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2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5000元扣12分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12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200元扣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200元扣6分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50元扣1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100元扣3分 在高速公路
    •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收养的规定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5
      苏州市民政局收养评估内容如下: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并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收养申请人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收养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民法典》和《登记办法》,按照以下内容和《苏州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个人车辆违章如何处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09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