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发病然后住院应属于工伤。从2000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不论是否是劳务派遣,社保是肯定要全部缴纳的。
2、你父亲参加工作的依据是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1991年废止,被《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代替),而该规定中关于医疗的规定是第第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药费和停工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由企业负担.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可以辞退,并由企业酌情发给一至两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一次发给两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可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签订合同的县或乡有关单位送回原所在生产队安置,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抚恤费、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安置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比照固定工的现行有关规定发给,从劳动保险专项基金内支付.劳动保险专项基金,由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季或按月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县或乡有关单位包干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包干后,其他善后问题一律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县或乡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并未规定养老保险的问题。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25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1986年《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至今有效),第二十一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应按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人数,每月(每人)提取相当于本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上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百分实十七的数额,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包括退休养老金、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等),并另提取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由企业按月支付给原招收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在税前列支。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存入银行的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银行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各级劳动部门对养老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所以,你父亲的1985年至2000年的保险应由单位缴纳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3、关于你父亲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鉴于,现在你父亲是劳务派遣,那么可以找派遣公司要求工伤死亡的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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