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行使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25 10:44:37 50 人看过

一、抵押权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行使规定有哪些

抵押权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行使规定有:先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一方中止履行义务,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并可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抵押权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抵押权合同无效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三、抵押权人在民法典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抵押权具有物权特征,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和抵押物的孳息优先于后手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受偿。

2.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人遵守抵押合同的义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严守抵押合同的,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n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n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n  (三)丧失商业信誉;\n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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