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生命权的价值更加凸现出来。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一)什么是生命权
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
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1](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
(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
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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