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疑不起诉听证会需要召开吗?
不一定要召开,应当根据实际的司法审理情况而定。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存疑不起诉能否继续适用强制措施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便于控制当事人(被不起诉人)。这样做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三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而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罪证、继续犯罪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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