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5:22 189 人看过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6]97号

《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

(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

(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等。

第六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筹资标准不低于8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可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合理调整和提高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

第八条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参保人员免缴有关医疗保险卡证工本费。

第九条当年缴费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第二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个人门诊账户按15—20元设立,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以内。

第十一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订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第十二条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大病(住院)医疗报销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年度报销额度,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类确定住院报销比例。

第十三条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病历》,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诊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到指定的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按有关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衔接工作。对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参保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精神给予医疗救助。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主要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人员资格确认和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落实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等。

(五)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县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

(二)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结算、核算及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账户,与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免费建立的健康档案、提供的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补助。

(三)享有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二)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第六章基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管用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报送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医疗保险基金的交纳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相关机构应当负责答复。城市社区应定期公布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补助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参保人员有权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展开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发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参保资格,追回已经报销补助的全部费用。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0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低保相关文章
  • 甘肃省学校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1、学校责任保险基本原则第一条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人(在册学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条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学年。我省保险期限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险期限将延长。第三条保险范围: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幼儿园、高校原则上应办理学校责任保险。第四条责任范围:因学校责任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的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1;2。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
    2023-05-31
    337人看过
  • 甘肃省学校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1、学校责任保险基本原则第一条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人(在册学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条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学年。我省保险期限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险期限将延长。第三条保险范围: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幼儿园、高校原则上应办理学校责任保险。第四条责任范围:因学校责任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的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1;2。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
    2023-05-02
    91人看过
  • 甘肃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项目有哪些
    门诊医疗目前,农村居民因一些门诊大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机构会按照保险规定进行报销,如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等。住院医疗甘肃省农村居民若因疾病而住院,并因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在合规范围内,保险会给予补偿。大病医疗参保人员在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但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等不属于其报销范围。甘肃省农村医疗保险有哪些报销范围?目前,它不仅可以对因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导致的门诊费用进行报销,还可以报销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同时亦可以报销居民大病医疗费用。
    2023-05-08
    396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颁布机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护
    2023-04-30
    72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因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工作变动,需要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主任邵克文省政协副主席、省发改委主任姜信治省政府秘书长周强省政府副秘书长屠锦敏省建设厅厅长张羽中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委员李文卿省发改委副主任于光明省经委副主任吴仰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王幸省公安厅副厅长沙仲才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志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应军省建设厅副厅长梁文钊省建设厅总工程师辛平省交通厅副厅长金涛省水利厅副厅长马尚英省林业厅厅长卫孺牛省农牧厅副厅长卢鸿志省文化厅副厅长王新中省环保局副局长樊怀玉省统计局局长邓志涛省旅游局局长朱友文兰州铁路局局长康和生甘肃机场集团公司总裁王再兴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晓伦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潘锋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刘敏省社科院副院长今后组成人员工作变动时,由接任人员自行替补,不另行文。二
    2023-04-22
    475人看过
  •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
    2023-05-10
    309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低保
    词条

    低保是指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和疾病失去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宅和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城市低保是在城市已建立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 更多>

    #低保
    相关咨询
    • 甘肃省医保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5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曾经有过工作经验,但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原来的公司,没有参加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中断支付,到2014年12月31日为止,男性45岁,女性40岁的人,作为有效的原始资料,可以作为个人支付2011年6月30日(包括)之前的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追缴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文件、《劳动合同》、雇佣登记表、工资台帐等证
    • 甘肃省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
      1、你最好向你最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部门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先咨询清楚相关政策,再做定夺。 2、关于原部队规定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涉及到军队和地方政策不一样,我无法答复。 3、甘肃社保中心的做法是违法的。 4、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你所说法院受理日期表述不清楚,不知何意?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细则(试行)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9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阶段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
    • 甘肃省农村低保的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22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
    • 甘肃省银川市生育保险报销管理办法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22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银人社发〔2012〕231号2013-06-07 17:01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及《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银政发【2010】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调整为98天。 二、参保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