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进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人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需要勘查时,可以请公安机关协助勘查,也可以自行勘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1.现场勘查的权利属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允许都不得进入犯罪现场,更不能参与现场勘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是违法行为。
2.基层组织的保卫部门、联防队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但没有权利进入现场进行勘察。
3.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监督权,有权通知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侦查人员参加。检察院参与现场勘查行使的不是侦查权而是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勘验、检查笔录仍应当由公安机关制作。
4.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人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证据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范围】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现场保护及勘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执行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的程序】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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