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随团旅游中,游泳遇险身亡,乔先生为此将组团的某旅行社和活动场所某游乐园一并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法院驳回旅行社、游乐园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两单位赔偿乔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4.8万余元;游乐园将景区责任险理赔的保险赔偿款交付乔先生。
【案例】
2005年7月16日,乔先生的儿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由旅行社组团带领的二日游活动。第二天下午,旅游社安排旅游者在某游乐园滑沙。后乔先生的儿子到景区海边游泳。约下午4时因风浪大,海边出现险情,游乐园将15名游客救出,旅行社清点人员时发现少了乔先生的儿子,经搜救亦未找到。次日清晨,乔先生儿子的尸体在海边被发现。游乐园所在派出所证明乔先生的儿子系溺水死亡。
【分析】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导游虽在途中提醒游客应注意安全,但当游客前往游乐园海滨游泳时,旅行社导游没有随游客一同前往,未履行导游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游乐园在其园内的海水回流区附近设海滨浴场,对危险区域疏于管理,任由游客在危险区域游玩而不加劝阻,且游客在浴场内出现险情游乐园施救不及时,对乔先生儿子的死亡,亦负有责任。
乔先生儿子在浴场溺水死亡,与其自身水性不佳有关,且下水时不佩戴救生用具,对此次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责任。乔先生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应根据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损失情况,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确定赔偿数额。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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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溺亡游泳池方有责任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第二需考虑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三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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