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7年发布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0:51:38 158 人看过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鲁劳社〔2007〕5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和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7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明确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工作做细、做好;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搞好审核,不能随意开口子;要加强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增加待遇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未按政策规定增加工伤人员待遇的情况,要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实施。此项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结束;12月底前,各市要写出总结,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

附件:2007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

单位:元市名称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济南135130125120青岛135130125120淄博125120115110枣庄125120115110东营135130125120烟台135130125120潍坊125120115110济宁125120115110泰安125120115110威海135130125120日照115110105100莱芜115110105100临沂115110105100德州115110105100聊城115110105100滨州115110105100菏泽115110105100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潍坊市2010年调整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标准

潍坊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并提出了贯彻意见,根据通知精神和贯彻意见,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16级(工伤共分为10个级别)工伤人员伤残津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最低增加140元,最高增加165元。

为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我省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省里制定的调整标准,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加额分别是,1级165元/月,2级160元/月,3级155元/月,4级150元/月。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2010年5月1日后,1至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规定,我市的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诸城、寿光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青州、安丘、高密、昌邑、临朐、昌乐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

目前,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市直工伤人员各项待遇本月10日前即可到账,1-4月增补部分将一并发到个人存折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0: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抚恤金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东营市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东营中央、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范围及标准本次待遇调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8]36号)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执行。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度东营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平均工资25847元(2154元/月)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东营市20
    2023-04-22
    132人看过
  • 关于调整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各旗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水平不降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精神,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0号令)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2009年新计发伤残待遇的职工,本次不作调整。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一级工伤
    2023-04-22
    407人看过
  • 关于调整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各旗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水平不降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精神,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0号令)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2009年新计发伤残待遇的职工,本次不作调整。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一级工伤
    2023-05-03
    131人看过
  • 浙江省2007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方案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156号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办法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调整时间本次调整从起执行。四、资金渠道本次调整上述两项工伤待遇所需经
    2023-07-02
    362人看过
  • 淄博市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为切实保障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近日淄博市下发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数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标准为:一级125元,二级120元,三级115元,四级1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人均增加额7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额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月人均增加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2023-04-22
    283人看过
  •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此次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标准严格按劳社秘〔2008〕19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二、参加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测算调整发放。三、已办理退休手续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人员花名册、现待遇标准以及养老金发放存折号等有关信息,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测算调整。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按月直接拨付到个人养老金发放存折上。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文件
    2023-04-22
    111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抚恤金
    词条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更多>

    #抚恤金
    相关咨询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3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国家调整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3
      2016年国家是否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尚不确定。目前,尚无国家2016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消息。按以往的惯例,通常都在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之后调整,调整标准略高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般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增加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也应相应增加。《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 山东省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6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
    •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调整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1
      2016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尚未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
    • 上海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对象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8
      上海市工伤待遇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9月13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该市正式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及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五项工伤保险待遇。 属于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范围的对象是:在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内,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