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笔迹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卫生行政部门为了认定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处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事故就必须依赖于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看出: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据。2002年国务院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管理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性质是行政性法规。通过中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医学会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有关医疗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是否是医疗事故的结论。医疗行政机关依据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出行政性处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机构。医学会只能根据《条例》的授权对医疗事故技术进行鉴定,不能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专家库内的技术鉴定人员均是当地各大医院的医生以特殊的身份参加鉴定。鉴定结论必须是围绕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的具体等级作出,必要时可以提出医疗护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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