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手段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12 08:02:18 175 人看过

一、胁迫手段是什么意思

胁迫手段可以从程度上分为三类:

1、重度胁迫,是指以杀害相威胁,这里的杀害对象既可以是被胁迫者本人,也可以是被胁迫者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如果不参加犯罪,就会被立刻杀死,有时候,胁迫者甚至先杀死一个或几个人,以此来胁迫其他人犯罪。

2、中度胁迫,是指以伤害相威胁,包括以重伤与轻伤相威胁。

3、轻度胁迫,指以损害财产或揭发隐私相威胁。

二、胁从犯的认定

1、被胁迫。主犯与从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本人的意思参加犯罪;教唆犯就是犯意的发起者,这些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的地位。胁从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被胁迫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其个人意愿的。只不过胁从犯犯罪之时,即或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也并没有丧失意志自由,在其被胁迫之后实施危害行为的,刑法对其进行处罚,无论从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上看都是具备的。

胁从犯和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存在明显区别。如果行为人在身体上完全受到强制,丧失了意志自由,即使由此而造成了客观损害,但因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2、参加犯罪。胁从犯参加犯罪,通常意味着犯罪是他人的作品,胁从犯只是被动参加,注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三、胁从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要求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即未起主要作用)虽不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却是对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合理结论。由于行为人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少,所以,即使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只能按胁从犯处罚。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应按主犯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再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的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在处罚胁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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