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合营企业一方订立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协议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30:18 368 人看过

公司外部第三人向合营公司一方股东交纳投资款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公司的出资,还是一般的投资行为,法院在处理时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观点一,当事人之间隐名关系的认定:首先从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来看,该公司内部未设立过股东名册,无法显示受让方是该公司的隐名出资者;其次从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材料来看,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从成立至今未有变化,股东的工商登记也未发生变更;再次从隐名出资者是否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是否得到其他股东的确认来看,结合目前转让方目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的其他股东已知隐名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也未认可隐名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故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观点二,受让方将投资款交与转让方是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的投资;而且从给付股票协议的有关内容即受让方曾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等事实来看,受让方对公司投资人股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确的。

投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投资协议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1、订立协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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