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工人队伍构成的变化,农民工正逐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且主要分布在煤矿、建筑等高危行业。在加强安全保护、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率的同时,如何保障受伤农民工及其家属权益,最大程度地减轻其日后生活负担,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保证农民工及其家属获得合法补偿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之一。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既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不仅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1.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较弱
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水平较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薄弱。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截至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53100万人。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3181万人。其中,文盲占1.2%,小学文化程度占18.7%,初中文化程度占70.1%。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对于工伤保险了解甚少。
在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项目调查中发现,近87.4%的被调查者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伤保险,只有8.2%的人表示,目前正在参保,而近33.7%和41.7%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甚至从未听说工伤保险。
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也显示,2009年底农民工总量达到2.3亿人,其中跨乡镇以外的流动农民工1.45亿人,而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为5580万人,覆盖率不到1/4。
2.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
农民工与其雇主签订的通常是短期的或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每天临时雇佣人员,可能连雇员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对于某些慢性职业病,因为难以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更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和相关诊断证明,事因归属不明,责任难以认定,企业间又往往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受害农民工在维权路上四处碰壁,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规定,主要依靠政策措施来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进展,如劳动保障部2006年制定了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各地区在地方政策上也逐步将农
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例如,深圳已实现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全面覆盖、厦门市日前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等等。但行政规章缺乏强制性,多数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工还处于无保障状态。
笔者认为,在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及新修订的《工伤管理条例》中,针对农民工工伤问题,如工伤认定范围、工伤处理程序以及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亡待遇标准等多方面,应作出专门细致规定,如果能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强制投保,可更有效地保障农民工权益。
2.针对农民工制定特定的工伤保险条款
在制定农民工工伤保险条款方面,首先,要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征,应将年度投保改为月度投保,在费率制定上,应参考其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其次,针对某些慢性职业病的理赔,保险责任期应遵循期内发生制,即只要能认定该职业病是在某工作场所感染的,则无论何时发现,雇主均应进行赔付。再次,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社保基金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然后由社保等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予以追讨。此外,应简化理赔环节的繁琐程序,缩短处理时间,例如,认定工伤即可获赔制。
3.发展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在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商业保险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由于工伤保险由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保障程度有限,雇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获得赔偿,且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受害者需求。
在社会工伤保险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将工伤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城市反哺农村的重要方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趋势。倘若农民工工伤保险能全面覆盖,必将调动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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