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卫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待遇项目、标准与支付
1、产假假期
(1)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2、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时的本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算方法为: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月缴费工资基数×产假天数/30天
3、生育医疗费
(1)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因生育或者流产、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计发基数为:1月1日至6月30日生育的,按本市(县)前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7月1日至12月31日生育的,按本市(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5、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如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引产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6、其他待遇
(1)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的50%。
(2)除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外的其它有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①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按每例400元限额支付。超出限额401元—12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50%;超出限额1201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80%。
②生育费(包括产假期间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顺产医疗费用按1200元限额支付;助娩产医疗费用按1500元限额支付;剖宫产医疗费用按3000元限额支付;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按800元限额支付。每项费用超出限额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20%;超出限额501—1000元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30%;超出限额1001—2000元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40%;超出限额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50%;
③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医疗费用、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等按实支付。
本条所称限额支付是指:限额以内按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按上述规定分段支付。
(三)待遇的领取与计发
1、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1)《独生子女证》或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2)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符合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
(3)医疗费用单据;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另需携带《就业登记证》及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2、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携带《结婚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用药明细单,填报相关表格。报销生育第二胎有关费用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生育二胎的文书证明材料。
3、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医疗费,一般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转帐到企业;产假工资由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给个人,由企业领取“领款通知单”交给职工,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到经办机构直接领取。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本人直接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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