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偿还债务的,是可以进行债权申报的。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一、发票抵扣是否可以作为债权申报的依据
发票抵扣后就不可以作为债权进行申报了。
发票并非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或已经履行的标的物交付的义务证据,增值税发票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结合,才具有对债权债务的关系证明。
开票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正常交易过程中,供方开票;
二是开票人受供方委托开票;
三是双方勾结,虚开增值税发票。
所以,在实际交易中,开票人并不一定是供方,收票人也不一定是需方。
收票人将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也并不足以说明与收票人之间存在购销等合同关系或已收到货物。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与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收票人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原因有正常交易收货后抵扣;有委托收票抵扣;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因贪图小利而收票抵扣等原因,所以,抵扣行为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仅凭收票人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而推定其已收到了货物或存在购销等合同关系。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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