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诉讼时效的特征
特殊诉讼时效的特征包括:
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特殊诉讼时效有:
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
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最长诉讼时效特殊情况
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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