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的指控往往涉及一个技术性问题,即作出判决的法官大多都对专业技术了解不多,是一个外行。他们作出判决必须听取所涉及行业的技术专家的证言。
在实践中如何采用专家证言,下列原则可以作为参考:
一、如果原告本身即是本行业的专家,法官通过原告的证言能够清楚地理解所争议的事实,可以考虑不再聘请其他专家提供证言。
二、法律法规标准对于有关技术人员的要求非常明确,而有关技术人员违反了该规定,法官对于法律事实的性质能够判明,也可以不聘请其他专家提供证言。
三、如果有关技术手册或指南等被本行业普遍使用,被指控的技术人员明显违背了该手册或指南的要求,则法院也可据此认定有关技术人员的疏忽责任。
要确定有关技术人员因缺乏技术水平或疏忽导致缺陷责任,其举证责任一般由非技术人员一方承担。即使非技术一方是被告也要承担举证责任。
一、一般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
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近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探索抗辩式诉讼开始的,但由于理论准备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在民事诉讼当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可以进行举证的,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能够在判决的时候对自己更加的有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采取的是谁提出主张谁就进行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有哪些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第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第二方面表现为,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如果具备鉴定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二)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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