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21:42:25 367 人看过

一、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4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二、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学者认为,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易言之,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但是,与之相对的观点认为,除强制承诺的义务外,民事主体负有的强制要约义务也应该属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范畴。这两个观点的分歧即在于,强制要约是否属于强制缔约的方式。

对强制缔约而言,由于义务人负有的是与他人订立契约的义务,契约仍然是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强制缔约的方式仍然是指义务人与相对人达成合意的方式或方法。根据契约法的理论和实践,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达成主要是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既然如此,强制缔约的方式就不仅包括强制承诺,也包括强制要约。

所谓强制承诺,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对相对人提出的要约应该予以承诺的强制缔约方式。依照契约自由的原则,一方对他方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并无承诺的义务,除非通过预约的方式事先约定。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受要约人负有对要约人向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该要约,则在此种情形下,强制缔约就表现为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强制承诺的义务。

所谓强制要约,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应该向他人发出要约的强制缔约方式。强制要约属于强制缔约的方式,是由要约本身的法律效力所决定的。依据契约法理论,要约包含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和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两个方面,前者又称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及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后者又称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契约的法律地位。因此,若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负有强制要约的义务,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就受到要约的约束,而相对人就处于承诺的资格或地位。

三、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既然强制缔约义务是民事义务,而且是法定的民事义务,义务人在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且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理论上,对于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时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侵权责任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大多认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者,非有正当理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虽不因之而当然成立合同关系,但义务人应该向相对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者间所争论者,在于强制缔约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由于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还是因为故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我国有学者认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在违背强制缔约义务时,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发生在缔约阶段;另一方面,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也会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一方有理由信赖另一方会遵守法律规定的订约义务而与之订立合同,因此信赖订约是正当的。

第三,独立责任说。该说认为,违反该义务所产生的是一个独立的责任类型,理由在于:其一,由于强制缔约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对社会弱者的救济,因而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必强调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一方的过错。这与一般侵权责任以过错为要件显然不同。其二,强制缔约义务的设立,是为使公共服务部门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职能,以满足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因而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强制合同的订立。这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害完全不同。并且,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也不以损害为前提条件。

就上述观点而言,所谓独立责任说明显缺乏足够的理由。对弱者予以保护是强制缔约的立法宗旨之一,但并不能成为使强制缔约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由。况且,即使强制缔约义务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不能得出这一责任已经成为一个独立责任类型的结论;以强制缔约义务人承担的责任形式的特殊性,来说明该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质的差异的认识,显然是荒谬的。实际上,由于被侵害的客体的不同,各种具体的侵权责任形式存在差异是很常见的。例如,侵害财产权与侵害人格权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形式就不完全一样。对于侵权责任说,在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践中,强制缔约义务人在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其原因在于强制缔约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且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定义务,这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侵权行为立法模式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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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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