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机构名称
资质项目
地址
联系电话
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不含振动)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南路105号
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
(华宝门诊部)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仅限噪声、高温)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华宝北路1号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
接触化学(有机溶剂、粉尘)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9号
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
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噪音、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63号
南海狮山华立医院
粉尘作业人员、有害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路段
佛山市南海区第四
人民医院(西樵医院)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有机溶剂)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物理因素(仅噪声、高温),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村明德“北丫塱”
禅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仅限噪声、高温)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前进路86号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
接触化学(有机溶剂)物理因素(噪音、高温)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沿江北路3号
佛山市南海区第二
人民医院(平洲医院)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仅限有机溶剂)和物理因素(噪音、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东路
佛山市南海区第三
人民医院(里水医院)
接触化学(有机溶剂)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振兴路45号
佛山市南海区第五
人民医院(大沥医院)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仅限噪声、高温)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钟边路63号
佛山市南海区第七
人民医院(盐步医院)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有机溶剂)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跃进路2号
佛山市南海区第八
人民医院(丹灶医院)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仅限噪声、高温)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环路109号
佛山市南海区第九
人民医院(九江医院)
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噪音、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50号
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
人民医院小塘分院
接触有害化学(有机溶剂、粉尘)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路
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沙头分院
接触化学(有机溶剂、粉尘)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康泰北路1号
佛山市高明区慢性病防治站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仅限噪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文明路268号
佛山市三水区疾病防治所
粉尘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赤岗路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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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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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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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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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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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健康体检与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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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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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3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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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4职业健康检测按工作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和特殊工作等6种。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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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能解除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或者在诊断和观察期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劳动者只要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便可以解除,职业健康检查不是阻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需条件。相关法律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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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谁承担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