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则,民间借贷要遵守的原则: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1、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2、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涉外30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上诉状应直接交原审法院,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递交上诉状时,当事人应携带原审法院发的《上诉须知》和一审裁判书到我院收费室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交纳上诉费。上诉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一审有反诉的还应加反诉费。凡向银行转帐交纳上诉费的,应在汇款单上注明原审案号,在到帐之日自行到交费银行索取上诉费收款票据,并在3日内将收据提交给一审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深圳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帐号:03001030302008(人民币)、03001030302138(港币)、03001030302148(美元)。代上诉人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代缴”字样,并写明上诉人的名称。
5、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向该院提交缴纳上诉费收据的,该法院会向当事人出具《缴交上诉费通知书》。当事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凭通知及《上诉须知》、一审判决(裁定)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费收据提交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我院立案庭提交缓、减、免交费申请书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凭我院批准同意缓、免交上诉费通知书到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批准同意减交上诉费的应当按规定交纳上诉费。如果当事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不在上诉期内提出,我院将拒绝接受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得我院批准的,本院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送达上诉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7、我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原上诉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免交上诉费,其他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预交上诉费,并按规定办理上诉手续。
8、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的,答辩状在接到我院排期开庭或证据交换通知时直接交我院承办案件书记员,或在证据交换时直接给对方当事人。
9、原审法院在送达全部当事人一审裁判书之日起35个工作日(裁定为30日),当事人可到我院查询立案及排期开庭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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