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3:12 24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章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

第四章私有房屋管理

第五章房屋的产籍管理

第六章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望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镇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人所有房屋和在本市的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国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属国有财产。凡需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房屋使用证明,方能进住。凡擅自迁入或强占国有房屋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户粮转移手续,并令其限十五日内迁出。对拒不迁出的,由房管部门诉请法院强制迁出,令其补交强占期间的房租,并处以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

第四条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凡经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将国营企业拍卖、给他人的,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请备案,方准予改变租赁关系,并按原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五条严禁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国有房屋,严禁擅自改变国有房屋用途,出售或变相出售国有房屋。违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住房,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租用营业、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私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国有房屋折抵股金进行联营、合营,牟取非法利益的,撤销其租用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3.出售或变相出售(包括使用权出售)国有房屋的,其所得价款全部没收,并视其情节,予以其他处理。

第六条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爱护房屋和室内外一切设施。损坏房屋和设施的,应及时修复或赔偿损失。私自乱拆乱改,损坏房屋结构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索赔结构损失费,并处以成本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拆改房屋造成房屋倒塌致使住户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院落或楼群的空地上,擅自搭建棚屋和其他建筑。违者,限期拆除。或由房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八条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照章交纳房租。单位用房租金,一律按租赁合同由银行无承付托收。

进住国有房屋的拆迁户,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不得以安置不当等任何借口拒交房租。

社会救济户的住房租金,由发放生活费单位代扣。

由承租单位或个人借故拖欠房租,房管部门可通知所在单位直接扣交。个人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又不扣交的,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住户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安排。

第九条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归口分配。经单位民主评议分配到人,由分到住房的个人持住房卡片、申请书和单位介绍信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手续。

分配给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凡是占而不住达半年以上的,房管部门有权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

第十条房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否则,致使房屋倒塌,造成住户生命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维修房屋的资金、材料,要用于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

第十一条凡单位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单位所有的房屋,必须按规定向房管部门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单位房屋应当参照房管部门统一经营国有房屋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如有违反租金政策,由房管部门没收其高价出租部分的租金,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私有房屋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属实,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受法律保护。

私有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者,不得转移。

第十五条凡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从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个月内所有权人须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可申请缓期办理。否则,每逾期一月,处以相当房屋价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六条凡房屋所有者出卖出租的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不愿购买或无力购买时,须由买卖双方协助承租人另找城镇住房,或另建立租赁关系,不得强行赶撵承租人搬家。

第十七条凡买卖私有房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府规定的现行价格之内,由双方协商议定,并须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严禁私下高价出卖、倒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违者,一经查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凡购买私房的,必须要有本市的常住户口和以自用为目的。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必须经主管上级同意,并报房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私有房屋所有人可以出租自住有余的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协议。私房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并照章纳税。违者,要给以处罚。

第五章房屋的产籍管理

第二十条凡需新建、翻建、扩建房屋时,建房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证件、基建定点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产籍注销登记手续,然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发基建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凡需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时,必须先与房管部门签订保拆保建或补偿合同。违者,房管部门有权制止施工,并视其情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自然倒塌或拆毁的房屋,必须在房屋损坏后三个月内办理产籍注销手续。否则,不得批准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模范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司法、规划、城建、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房管部门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九年六月十日颁布的《西安市房产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罚金相关文章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南昌市等城市为江西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园林绿化工作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6号)精神,按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江西省园林城市评比办法》的规定,经对申报城市的考核验收,决定命名南昌市、新余市、广丰县为“江西省园林城市”。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创佳绩。
    2023-04-22
    262人看过
  • 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德安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要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依照控规、科学定点、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的选择农民建房安置点,引导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在安置点内集体划拨土地上个人投资新建、翻新、改建、扩建供家庭居住的建房。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规划区内是指德安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四条县建设局是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是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乡镇国土管理所
    2023-04-22
    421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氵皂河、漕运明渠、幸福渠三大城市排洪系统治理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实施该项目对加强和完善我市的基础设施、改善生态及投资环境、防洪保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由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统一组织,所在区县政府配合,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西安市城市排洪工程建设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以下标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集体有证土地,菜地15000元/亩,水浇地13000元/亩(含果园地、苗圃地);宅基地13000元/亩(含场地、坟地);荒滩地、荒坡地、河滩地不予补偿;临时用地每年补偿1500元/亩;土地复
    2023-06-10
    270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这次各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二)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三)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四)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五)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六)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
    2023-04-22
    262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对我市房改出售公房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尽快落实国家建设部4号令、46号令,市政府7号令及市建委《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局拟对我市房改过程中出售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1990年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在进行房改时必须进行安全鉴定,达到基本完好标准以上方可出售。其主要理由:1990年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目前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这时期的建筑物由于建造标准低,质量监督措施不严,疏于维护,导致承重构件老化,管道老化,朽蚀、渗漏等而危及楼房安全的现象经常发生,特别1976年以前建成的住宅,建筑物安全系数明显偏低,虽然在1979年以前我市对所有住宅进行了抗震加固,但仍达不到西安地区9度抗震设防的要求。二
    2023-06-10
    58人看过
  •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泰安市城镇变更地籍调查的通告
    为查清城镇土地资源状况,提高各类土地利用效益,维护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集中开展城镇变更地籍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次调查的范围是:泰安市城市市区(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区以外的开发区及建制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二、变更地籍调查主要是对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边界、面积、用途、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重要依据。三、调查范围内的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有关证明,协助配合搞好土地测绘,积极准确做好用地边界现场指认和签字盖章等有关工作。四、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等要大力支持此次调查工作,积极组织所属单位配合完成各项具体调查任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搞好变更地籍调
    2023-04-22
    110人看过
  •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6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城6区)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二)从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的部分资金;(三)从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按10%提取的资金;(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第七条廉租住房包括:(一)市、区政府为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新建或购置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现租住的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
    2023-06-10
    302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121号1999年8月20日)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9〕16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对《西安市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发〔1997〕161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西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待金实行以区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的原则。第三条优待金统筹对象:西安市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城镇居民
    2023-06-07
    96人看过
  •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吉安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规定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机构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措施,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第五条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管理的责任,其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
    2023-06-10
    273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04]200号发布日期:2004-10-22执行日期:2004-10-22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西安市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4年10月22日西安市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4年10月18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决策,加快处理闲置土地步伐,合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改善西安的投资环境,提升西安的城市形象,现就全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依照国家房地产和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以及《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全面清理、查处闲置土地行为,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协调的可持续发
    2023-06-10
    234人看过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的通告
    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已由市土管局、市物价局组织专业队伍调查、测算,原省国土局会同省物价局对该项技术成果进行了检查验收。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经200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新的基准地价自200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划分和价格测算由市土管局负责解释。特此通告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用途ⅠⅡⅢⅣⅤ商业21461158797415229住宅617438315228178工业589413301218170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3-19执行日期:2008-3-19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路灯、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本规定。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经委、水务、人防、供电、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
    2023-04-22
    75人看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市人大十三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经省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的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房屋安全监察人员、鉴定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掌握《条例》规定的内容。要把《条例》的宣传深入到社区居民,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房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条例》。二、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房[2004]35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房屋状况,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健全房屋抢险预
    2023-06-10
    353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大街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
    为了有力地维护西大街的整体建设风貌,创建首条城管执法示范街,营造整洁的市容秩序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就西大街沿街车辆停放秩序进行严格的规范和整治,以维护西大街的仿古文化风格和整洁有序的街容街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西大街全段和钟楼盘道非机动车道禁止停放机动车辆,市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3月31日前对现有的停车泊位予以撤除,并在沿街醒目位置设置禁停标志。二、西大街人行道上原则上不予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确需设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严格把握核定标准,并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秩序。三、西大街两侧人行道不得设置非机动车保管站。现有的自行车保管站,由莲湖区政府和市市容园林局在3月31日前将其迁移至就近的背街小巷。四、由莲湖区政府负责,督促西大街已建成的鼓楼西广场、亿禾百货、时代盛典、市房管局、好又多商场等地下停车场对社会开放营运,市市容园林局要加快安定门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以解决西大街机动车停
    2023-06-08
    35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罚金
    词条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更多>

    #罚金
    相关咨询
    • 上海市关于颁布房地产登记条例第7条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陕西省西安市岐山县人民政府产假怎么安排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增加产假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
    • 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于何颁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4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的行为;(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七
    •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31日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陈宝根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
    • 关于西安市户口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3
      落户新政策:西安市推出购房落户政策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