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合理补偿却没争取下来?征地拆迁中,这六大权利你用过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6 06:49:09 395 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征收方往往是站在强势者的角度来开展工作。很多老百姓在遇到拆迁的时候,都会手忙脚乱。明知道补偿不合理,却不知道该如何去争取,更不知道自己该享有哪些权利。今天拆迁律师团就给大家科普一下,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人,拥有的六大权利,是可以帮助您争取到合理补偿的。

一、知情权

经历过征地拆迁的人都知道,在征收的时候征收方会发布很多文件。比如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但是,很多地方,都存在征收方不公开相关征收文件的情形。

老百姓是在征收中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当然,也有权利知道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

我们都知道,一个合法的征地拆必须要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和公告程序。如果不公开相关信息,其实是侵犯了我们老百姓的知情权。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需要公开的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结果及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文件。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地批复(或征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等文件。

二、听证权

对于这项权利,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很少有去组织听证的。其实无论是征收决定公告还是征地补偿标准是直接关乎老百姓的利益,听证权的组织,就是为大家争取利益、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法律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而征收方确是知法违法。

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无论是房屋或者养殖场等建筑物拆迁,都是需要通过评估公司评估。关于这个评估公司的选定,往往会存在征收方来指定一家评估公司来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针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要知道的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一方能够决定的,哪怕是我们老百姓也要和征收方协商,因为你如果自己选择了评估公司评估后,征收方也不会认可这个结果,你也会白白花费冤枉钱。

四、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很多老百姓有一个误区,看到征收方发布了一个补偿方案的文件,就觉得补偿就是这样的,是不可改变的。以至于征收方说多少补偿,就是多少补偿,说你只能安置,你就不能要货币。

在征地拆迁案件实际操作中,律师是通过以打促谈的形式,从而获得与征收方谈判的机会,也就是说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都是“谈”出来,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老百姓是有这个权利去和征收方协商。

城市房屋我们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而农村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划地重建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五、复议权和诉讼权

很多老百姓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后,才想到请律师,殊不知,已经晚了。对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大家一定要记清,这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

老百姓最常见文书就是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般来说,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权

有征地拆迁的地方就有违法强拆的行为,征收方胁迫家人逼签、找社会人员入家逼签又或者是半夜偷拆,再胆大的就是光天化日下进行违法强拆。对于老百姓来说,轻点就是人身和财产有些损失,严重点的话可能就是条人命。

对于违法强拆,律师都会说千万不要去阻止,你一旦去阻止,迎接你的只会是征收方利用一切手段将你送进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作为被拆迁人,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只有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才能更好地接招。对于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却不采取行动措施的,法律也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懂得借助律师的力量,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n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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