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不是行政行为。要约是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的具体确定;
(二)表明要约人受到要约人的承诺,即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某一个人群,或者是某一类事情,对他们作出一定的行为规范。
抽象行政行为有三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群众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他的对象是比较普遍的,而不是我们特定的。换一句话说,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不会针对于某个人,或者是某些事,而是针对于大多数的人群。
第二个特点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它的效力是普遍和持久的,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他不是偶尔有效,也不是只对某些人有效,它具有普遍的效力。这一类人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第三个特点就是不可诉性,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够被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分为好几类的,如果我们把它根据,内容和目的来分类的话,可以分为执行的,补充的,和试验的这三大类。
如果我们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来分的话,可以把它分为授权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
还有一种最常见的分类标准,就是按照抽象行政行为,它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有用来分类,可以把它分成行政机关的行为,比如说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等。第二就是行政机关除了立法之外的其他的行政行为。
那么行政抽象行为的对象又是什么呢
一般可以将它分为两个:
第一个是行政立法;
第二个是非行政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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