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为非融资性担保函,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13:36:32 431 人看过

一、什么是为非融资性担保函

非融资是指不是直接提供资金的融资行为,所以非融资性担保函是指以客户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条件为基础,银行为客户的贸易或工程投标等,非融资性活动提供信用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非融资担保函是指在规定范围内,以客户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条件为基础,银行为客户的贸易或工程投标等非融资性经营活动开具担保文书提供信用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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