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热线咨询电话接到这样一个问题:6个半月的哺乳假结束了,如果有特殊情况是否还可以延长哺乳假?就此我们特邀请上海主任、网主任陆敬波律师予以解答,具体答复如下: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特殊保护,同时,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纯母乳喂养也是我国的劳动保护政策之一。那么,对于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到底可以享受哪些特殊权益,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到底可否延长,我们希望能籍此为各位读者做一次全面解答。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的特殊保护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哺乳假”,另一种是“授乳期”。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的,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以申请六个半月的假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产假工资的80%发放。
而“授乳期”则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因此,婴儿一周岁以内的这段期间我们往往称之为“授乳期”或“哺乳期”。
对于“授乳期”的延长问题,90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93年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其中“体弱儿”是指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由此可见,只要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授乳期”完全是可以延长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婴儿一周岁半。
再来看“哺乳假”是否可以延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沪府办发[1983>67号中规定:女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也就是说,经批准后,哺乳假最长可达一年零六个半月。该期间发放本人产假工资的70%,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标准,最多不超过8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此也做了进一步解释。鉴于此,女职工享受的“哺乳假”在符合了一定的法定情形之后,也是可以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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