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体改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关于建立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的意见
(市体改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二00三年四月七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探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建立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于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消除不利于城乡社会融合的体制和政策障碍,逐步建立和完善涵盖全市农村地区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体系。
二、服务站的主要职能
(一)社会保险的职能
逐步开展受理各种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工作,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工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失业和离退休人员等管理服务职能
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核发等工作;建立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其他统筹项目待遇人员的管理信息库,对其享受资格进行认定;负责办理辖区内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申报手续;逐步接收破产、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指导和会同社区居委会对其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就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按城乡统筹就业要求,掌握辖区内本地和外来劳动力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逐步建立起涵盖本市市域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并实现市场就业信息的市、县(市)区、镇(乡)三级计算机联网,供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共享。初期服务站设备购置、网络安装及经费由各县(市)、区解决,日常设备维护和网络通讯费用由各服务站负责;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落实用工备案登记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和社会服务组织开展就业前培训和职业资格等培训,特别要抓好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岗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市场化就业的竞争力。
(四)劳动关系协调职能
积极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稳步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协商制度,积极调解劳动争议。
(五)救济救助和帮困助残管理服务职能
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做好已批准的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发放和动态管理工作;对因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济,负责救灾款的造册和发放;掌握本辖区内贫困、弱势、残疾人群体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帮助落实各类扶助政策;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和“百户帮一户”活动;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网络。
(六)农村大病医疗统筹和救助职能
为县级统筹机构服务,负责本镇(乡)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筹资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核算补助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患者;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为家庭成员患大病的特困家庭落实医疗救助等措施;为农民提供合作医疗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七)老年人福利事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掌握辖区内孤寡老人和其他“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负责做好申请五保供养的审核、供养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五保对象签订五保协议,及时了解掌握敬老院床位情况,协助做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
(八)优抚优待职能
掌握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时足额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惠、优待及减免政策措施。按有关规定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审核。帮助解决农村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及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服务站要强化服务意识,从当地实际出发,开设失业和用工登记、职业介绍与指导、失业及救助金发放、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等服务窗口,切实履行服务职能。
三、服务站的人员配备和管理
服务站为事业单位。根据各镇(乡)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辖区内户籍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上年工农业总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镇(乡),服务站的人员一般应不少于7人;其余镇(乡)应不少于5人。服务站应在需要配备的人员范围内从紧核定事业编制,主要用于从现有镇(乡)机关、事业单位中选调工作人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5岁以下、学历在大专以上人员,录用后按《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甬人[2002]32号)进行管理。服务站受镇(乡)政府领导,业务上分别接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主要负责人由镇(乡)党委任免。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涉及相关职能的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转入服务站。镇(乡)教育、卫生、残联等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服务站做好工作。
四、服务站的工作用房和经费保障
服务站的工作用房原则上不少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由镇(乡)政府调剂解决,并实行窗口服务。工作经费按所在镇(乡)同类工作人员的标准,由镇(乡)财政解决。开办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视情帮助解决。服务站工作人员的报酬,凡由原镇(乡)机关、事业单位选调的,且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报酬可略高于其原来的标准;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的人员,执行用工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并可视年度考核情况,给予相应奖惩。上述两类人员的报酬,由镇(乡)财政与上级财政分别承担。
建立服务站,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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