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深入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经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2010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现将09年江门市广告集中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广告
1、打响男人持久战(力加力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9年4月23日、6月9日、7月8日、10月28日的《江门日报》,此广告没有标示有效的广告批文字号,且广告内容夸大、吹嘘(速效、持久、不伤身,一盒就见效),隐含非法涉性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十四条第一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有关规定。(被江工商处字【2009】第57号、江工商处字【2009】60号两次处罚)
2、攻克肠胃顽疾(双奇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于2009年4月24日、6月9日、8月26日的《江门日报》,广告出现攻克肠胃顽疾、彻底根治结肠炎和腹泻最有效的办法,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的规定。(被江工商处字【2009】28号处罚)。
二、药品广告
3、鸿茅药酒广告,发布于2009年4月14日《江门日报》A11版。其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无非处方药OTC标志,无非处方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暗示适应所有症状,夸大、吹嘘其药酒的作用。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三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及第十条第四项不得出现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规定(被口头责令整改)。
4、消癌平片药品广告,发布于2009年10月13日的《江门日报》A09版,广告引用病患者作宣传,宣称是安全、高效、价优的好药,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不得含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第四项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有关规定(被口头责令整改)。
三、医疗广告
5、鼻咽炎专题节目广告,由江门市西区门诊部(自称:江门西区分院)在江门市电台综合频道6月期间,利用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变相发布违法的医疗广告。节目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并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节目中宣传千古名方、偏方、奇方;快速、高效、根治、克星;一经服用,当天见效,`三至五天症状改善或消失,愈后不复发等神奇效果等绝对化、夸大、吹嘘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和第七条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有关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意见书》江工商广督字【2009】第3、5号两次责令整改)。
6、健康之路(名医访谈)栏目广告,由江门电视综合频道于2009年7月8日、13日、24日以及8月3日播出,未经审批,利用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出现江门市西区卫生院糖尿病治疗中心及其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18号以及联系方式0750-3538383等内容,声称从根本上解决高血糖的问题、你的病是可以治好、科学治愈糖尿病,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六项及第十六条规定(被江工商处字【2009】第33号处罚)。
7、肝病专题节目广告,由江门市西区卫生院门诊部(自称:江门肝病治疗中心)在江门市电台综合频道10-11月期间,利用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变相发布违法的医疗广告。节目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节目中宣传科学新成果,一步到位,直达肝区病灶;对大小三阳患者,一般三到五个星期,即可达完全康复,并告诫患者要相信科学等绝对化、夸大、吹嘘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第十四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被《广告监督管理意见书》江工商广督字【2009】第7号责令整改)。
上述广告违法问题典型,容易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广告市场秩序、损害我市广告业的声誉,有的已被责令整改,有的已被处理甚至多次处理,现再次责令相关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尚在发布的上述违法广告。对被本次通报后,仍屡教不改的,全市各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法严肃处理,依法撤销相关广告主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于违法性质恶劣的,将暂停相关保健食品在我市的销售,吊销相关医疗机构的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严肃追究相关媒体责任人的责任。
江门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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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虽然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有相应的处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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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3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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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广告是发布的虚假广告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8虚假广告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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