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否包含接走子女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2 11:04:14 472 人看过

探望权亦被称之为见面交流的权利,它专属于那些在离婚后无法亲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这一权利主要涉及到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保持联系、会面、互动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方面。

根据相关的定义以及诸多法律法规,我们能够知道探视权理应包含将孩子接离原住所的权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频繁地将孩子接离,而应当在短暂的时间段内与之共享同一居所,同时不得违反先前就探视问题达成的协议,更不能未经授权便擅自将孩子带走。

若有人违反了这一规定,可先通过协商、调停甚至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而绝不能以个人名义去做出任何侵害另一方抚养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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