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2 20:20:06 71 人看过

根据所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有两种:一是故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一方当事人,二是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者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愿不符,从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持诚实信用,避免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

根据所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

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者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愿不符,从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则该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导致合同无法成立或者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愿不符,从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则该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产 生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变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该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恶意磋商、欺诈谛约、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其中,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并且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根据所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可能由故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变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该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恶意磋商、欺诈谛约、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其中,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并且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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