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09:50:35 278 人看过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一、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能转让

一般来说公司宣告破产之后会进行财产的清算,大多数债权是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进行清算的,但是如果要转让破产公司的债权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对于这些破产公司或者企业对于债权的转让是在某方面不同于其他债权的,在法律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首先,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其次,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再次,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综上,破产企业的债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存在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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