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囊括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通常来说,除了海关缉私类、军队自侦类、职务类犯罪由其他部门管辖管辖、自诉类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之外,其他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常见的如盗窃案、抢劫案、故意伤害案、非法经营案等等。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刑事案件,不同罪名之间的立案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别。如,同是侵财类犯罪,盗窃和抢劫的立案标准就相差甚远。
具体罪名的立案标准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二、报警后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由此可见,在我国,控告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由两种,一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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