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9 11:50:51 449 人看过

1、可以免责。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二、保险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1、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1)保险理赔的处理流程中第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2)但其实不论是受益人还是其他人,都可以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和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够调取保险公司信息库中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3)在报案之后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就会引导报案人进行后续其他保险理赔的处理流程。

(4)在保险法中对于索赔有明确要求,人寿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开始五年内可以索赔。而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两年内可以索赔。如果超过上述期限那就相当于自己放弃了索赔的权利。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收取被保险人相关材料

(1)首先受益人需要填写理赔申请书。

(2)除此之外其他材料随着险种的不同有不同的具体要求。通用的部分是受益人要提供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3)如果不是受益人自己申请,那么申请人要提供与受益人等相关人员的关系证明。

(4)人寿保险和意外险理赔需要特别给出死亡证明或者残疾程度鉴定报告书等材料。

(5)如果是重疾险的报案那么要给出被保险人的医学报告等材料。

(6)健康医疗险的证明材料要有医院的各项收据、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等等。

(7)保险理赔的处理流程中第二个重要的步骤就是收取以上这些重要资料。

3、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初步审核

(1)这是保险理赔的处理流程中比较复杂的一个环节。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将收取的所有材料进行一一核查。

(2)如果情况属实,事故发生的原因符合合同规定的理赔要求,两到三天就可以联系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了。

(3)超过了这个时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联系,说明有一些问题出现,可以主动联系保险公司了解情况。

(4)如果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那么保险公司会进入协调谈话和保险理赔调查的阶段。

4、进行协调谈话或者保险理赔调查

(1)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于保险公司责任除外事项中的情况里,如果金额比较少,会由保险公司跟申请人员交流,合适的结果产生后就会投入赔偿或者不赔。

(2)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会稍后转入调查阶段。

(3)保险理赔调查的工作人员会进行更加细致的案件调查。得到详细结果之后会和申请人协商,如果申请人不接受可以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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