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出庭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50:31 189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六项任务,提高保障社会和谐能力。其中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制定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六项改革任务之一。证据规则内容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几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主要是指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明显争议,争议证言与定案直接有关,提供这样证言的证人原则上应当全部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不是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没争议的,证人就没必要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则。以下情况应该在规则中明确:

1、控、辩护双方要求、申请关键证人出庭的,证人应该出庭;

2、被告人可能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应该出庭,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

3、重大影响的严重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应该出庭等。

二、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有重要意义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减少或者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现状是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有法院作过统计,证人出庭只占刑事诉讼案件的1.5%左右。国外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多在10%左右。我国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过程,基本上就是公诉人长时间宣读大量证人证言,书面证言使用太多。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对主要证据的规定比较抽象,主要证据材料又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公诉人只向法院提交主要证据材料,不少公诉人只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法官和辩护人手里没有更多的证据材料不利于质证。如果公诉人是概括宣读证据,有时真让人听起来很吃力,影响了质证,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

四、制约证人出庭作证因素是多方面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此条规定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找到了借口。正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具体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可以随意操作,都愿意直接使用证人庭前书面证言了事。事实上,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例外规定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而刑诉法第四十七条普遍适用原则用反而成为极少数的例外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若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立法却没有了规定。由于立法缺乏对不出庭作证制裁具体规定,准许证人不出庭的条件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同时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意出庭作证,从而导致证人出庭作证无法有效实施。

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其最大的顾虑就是自身及其家人的安全。因证人指证被告人有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屡屡发生。法律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过于笼统,打击报复达到什么程度处罚,缺乏操作性。过去保护主要体现往往是发生了打击报复的后才去追究,是亡羊补牢似的保护措施导致证人害怕出庭作证。

证人经济补偿无明确规定。当证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给予经济补偿时,司法人员以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或立法没有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如由辩护方支付时,又存在贿买证人之嫌,证人又有可以找到不出庭的理由很自然不出庭作证了。

有不少检察官、法官认为,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后,事实已基本清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均不影响案件审理,公诉人缺乏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法官不重视证人出庭作证。

五、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改善对策

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出庭问题,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健全证人处罚制度。就是证人拒绝作证追究制度,实行证人拒绝作证追究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对于拒绝作证行为,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如在美国,对无合法理由不作证者,法官可以命令其作证,甚至可以按藐视法庭罪处理;在德国,对拒绝作证的证人,法官可以判处罚金,不交纳罚金,可以判处六个星期以下的拘役。我国刑诉法应当健全证人处罚制度,应该出庭作证但拒绝出庭作证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作为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以训诫、罚款、拘传、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处罚立法应该健全,以利实际操作。

建立、完善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明确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证人有权申请保护,司法机关应该实施保护,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保护依职权主动保护。庭前对证人应有预防性保护措施,如禁止被告方与证人单独接触;在公开审判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不公开询问证人的身份和住址等。加强对证人作证后的安全保护。如果有证据证明证人受到严重威胁,可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防止受到打击报复。对侵害证人权利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罚款、拘留等民事或行政制裁。明确证人保护的责任机关,以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对证人的保护,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审判结束后需要保护的,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健全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为了作证,交通、食宿、误工等经济上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主流观点认为证人的这些损失应该由国家来支付,应该财政直接支付,可以防止辩方贿买证人或辩方困难使证人补偿落空。笔者认为,补偿标准还可以适当偏高,辩护方为自己的证人支付偏高的补偿也是允许的,这样可以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这样就使证人出庭有了经济保证,从而会大大提高刑事证人出庭的比例。

健全证人免证制度。所谓免证权,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或促进某种关系或利益,法律赋予证人依法对自己掌握的有关涉及案件的事实不予陈述,有拒绝法庭对其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都有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可以拒绝作证情况利。赋予近亲属免证权。近亲属的免证在我国一直是一种传统。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强迫夫妻、父子之间相互指证,必然破坏家庭和睦。十年动乱期间鼓励、强迫家人之间互相揭发,从而加速了的社会动荡危机。赋予律师免证权,辩护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应该有权拒绝提供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辩护律师免证权已成国际惯例。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宣誓为现代世界多数国家立法和实践所采用。英国、美国、德国等刑诉法典都宣誓方面规定。通过证人威严的宣誓形式,对企图作伪证者有一定的约束警诫作用,证人作证的宣誓,向旁听观众宣传了公民有忠实于国家法律的义务这一基本道理,培养公民的正义感和责任感。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所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相关部门注意。有的司法机关也在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要从多方面入手才能解决证人出庭作证根本问题。解决好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才能更好体现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体现法律之正义和司法之公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09: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证人相关文章
  • 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在刑事诉讼当中,为了证明相关事实,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人提出的证人证言是相关证据当中主观性最强的一种,证人出庭作证并不像其他证据比较的固定,证人作证具有变化性,带有个人的主观性,需要重点关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需要关注哪些问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作证,同时要求在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以及年纪太小的人,他们会因为某方面的原因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同时因为证人作证需要表达他们又不能正确表达一件事,所以上面的这些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2、证人所说的话带有个人的主观性,也是极易受到相关因素的干扰的,因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还是需要法庭的质证环节来检验。3、证人因为掌握案件的某一情况,很多时候是不能被替代的,如果一个人看到了某一起案件的发生情况,他必须自己亲自作证发表证人证言,不能将事情将给其他人听要求他人代替自己。4、一个人的身份可以有多个,如果在刑事诉讼当
    2023-06-17
    491人看过
  • 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问题是必须进行研究的重要问题。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在司法领域的产物。它不仅是一项调整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调整诉讼证明活动的基本原则。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往往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率过低和证人局面证言笔录在法庭上畅通无阻,已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此不无关系,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均被广泛运用。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在这三大诉讼中带有一定的共性,本文拟通过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不愿作证和不作证的几种原因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寻求解决办法,同时
    2023-06-11
    193人看过
  • 关于行政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庭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出庭证人应当诚实作证,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但会损害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阻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判、误判,降低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
    2023-03-17
    486人看过
  • 关于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逾期举证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逾期需要举证的,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其进行训诫、罚款。一、借贷式诈骗报警后公安不立案怎么处理借贷式诈骗报警后公安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当事人可以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无法做出明确理由的,应当立即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二、调查令法律规定调查令是在诉讼中一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自己不能拿到所必须的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得的
    2023-04-04
    119人看过
  • 关于探视权的诉讼问题
    一、关于探视权的诉讼问题关于探视权的诉讼问题如下:1.探视权起诉费用很低,但要视不同地方而定,大约几十到二三百吧,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上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2.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谈话录音,如果不怕影响孩子成长的话让孩子出庭作证。3.探视权是为人父母都享有的权利,不能变更。但可以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方不允许你探视孩子,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可以此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4.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通常法院会将对方叫到法院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离婚判决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罚金或者司法拘留。二、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
    2023-06-15
    117人看过
  • 刑事诉讼关于审查起诉的题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刑事诉讼关于审查起诉的题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刑事诉讼关于审查起诉的题间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相关内容;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二、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
    2023-06-03
    394人看过
  •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会议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有利于快速化解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在基层法院的广泛适用。凡是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一律强制适用。应当适用而未适用的,上级法院可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不完全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根据2014年省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通知》,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之上、1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诉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一
    2023-02-17
    442人看过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刑事诉讼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江主席签署第64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担负侦查、预审、看守工作的人民警察尤其要把学习刑事诉讼法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学习以在职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并进行考试、考核。各警察院校、各种培训班要把刑事诉讼法列入基本的公安业务课进行讲授。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人民警察全面、深刻地理解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2023-06-11
    371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辩护与代理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二、强制措施1、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2023-04-13
    9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举证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期限的规定,对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民事证据规定中对举证期限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些法律漏洞,需要完善补充,建议立法明确。主要问题如下:1、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问题。是对不足的期限进行补足,还是重新指定一个月以上的举证期限,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也各异。笔者认为可以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未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转换程序时原定举证期限已届满,法院应在原指定期限的基础上重新为当事人指定一定的举证期限,前后举证期限相加不得少于30日;(2)转换程序时原定举证期限尚未届满,只需将原指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30日。2、管辖权异议期间应否包含在举证期间内的问题。司法解释亦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分歧。有人认为如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单列,会鼓励
    2023-06-06
    297人看过
  • 刑修九关于虚假诉讼问题的规定
    一、修改内容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有两点修改内容需要注意:一是新增一个罪名虚假民事诉讼罪;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法理简评上述修改是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实践中虚假诉讼愈演愈烈,甚至明目张胆,严重侵害司法权威、司法秩序,更侵
    2023-03-24
    40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问题?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
    2023-08-05
    446人看过
  • 关于出口退税凭证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介绍了“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定义及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该罪行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因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若犯有此罪且该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犯有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且该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罪一般是指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罪判刑标准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一旦被判定有此罪,最高可被判
    2023-08-31
    370人看过
  • 关于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司法鉴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学技术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方面。从科学地位来说,他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接受鉴定委托后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司法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和具有专门知识和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委托,甚至可向司法鉴定人提出适合于自己需要的要求。当然,根据这种规定,任何一方面也不会聘请于自己不利的司法鉴定人。以美国最为典型。通常认为,美国的诉讼制度以当事者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为特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的一切方面展开对抗。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与诉讼对抗是不可分的。双方当事者都想方设法找到能够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根据的司法鉴定人,
    2023-06-06
    16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那些了解案件情况,并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信息的人。证人必须是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且有能力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言或书面证词。 证人的身份和作证能力由司法机关审查和认定。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 更多>

    #刑事诉讼证人
    相关咨询
    • 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辩护人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4
      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条款的法律规定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刑事诉讼庭开庭会问什么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20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审判员询问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和认罪态度等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细节,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审判员必须验证,具体问题必须根据案件的复杂性等决定。审判人员在开庭时,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看是否是被告人本人,然后公诉人员阅读起诉书,审判人员会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是否有事实?起诉罪名是否成立?你自愿认罪了吗?之后,公诉人就事件向被告人提问,然后辩护人向律师提问被告人,到了审判的最后阶段,是被告人的最后
    • 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证人及主张的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21
      是怎样的?网的编辑将在本文中扭转一下大家的传统认识,为大家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 民诉讼法中关于保证人追偿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22
      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
    • 关于刑事诉讼取保候审与缓刑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01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等等规定。 根据《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