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开工日期的验证手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4:44:39 71 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开工的日期是以合同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为开工日期。一般开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点,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发出开工通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达到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什么是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订立中的重要条款包括哪些

什么是建筑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建筑工程合同订立中的重要条款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成立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准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合同解除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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