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一、担保的分类有哪些?
1、一般担保。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有什么?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需注意的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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