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余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2003年余某为达到外出打工的目的,由其父亲通过非正当途径从当地户籍机关申领了身份证,身份证上其出生时间被提前为1986年5月6日。余某在进城打工过程中,于2003年年底因盗窃他人财物被逮捕,后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法院得知余某身份证上的年龄不真实,其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案件开庭前,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分歧]:
面对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可否予以准许?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刑事审判源于公诉机关的起诉,公诉机关有权撤回起诉,该案是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参照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是对案件的纠错程序,不应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现结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条件、再审的启动方式及审理对象等问题,围绕这一争论作简要分析。
一、从撤回起诉的条件看,撤回起诉并不必然适用于刑事再审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机关能否撤回起诉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但时间被限定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宣判前,且最终能否撤回,需要经法院审查并获得准许。《解释》对审查标准没有详细说明,法院可以视案情自由裁量。实践中,撤回起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件提起公诉以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了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需撤回后一并起诉的;
(2)同案人归案,需并案起诉的,但这种情况仅限于开庭审判之前,如开庭审判之后,可对同案人另案起诉;
(3)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后两种情况,如果公诉机关明显具有避免承担责任,逃避国家赔偿的目的,应不予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刑事再审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持第一种意见的人(包括公诉机关)正是将这一规定视为尚方宝剑,认为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对这一规定不宜作机械理解。比较第一审程序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程序,两者虽然有许多共同点,但区别也很明显,主要在于第一审程序直至审理结束时才会产生法院裁判,而再审的前提就是生效的法院裁判已经存在。因此,二者不是完全等同的关系,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不必然适用于刑事再审程序。实际上,《刑事诉讼法》本身就针对再审程序在合议庭的组成、审理期限等方面另行作了规定,而不是照搬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二、从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看,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不具有权利基础。
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主动提起,二是由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提起。而当事人如果不服某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尽管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这种以申请再审为目的的申诉,只是法院、检察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材料来源之一,至于法院能否据此决定再审,检察机关能否据此向法院提出抗诉,则要取决于法院和检察机关审查的结果而定。因此,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对应的权利是法院的主动提起再审权,启动主体和目标指向是:法院生效裁判;在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下,对应的权利是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启动主体和目标指向是:公诉机关生效裁判。这两种启动方式都没有涉及到存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机关的起诉权。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可以自由选择(假设不是权利义务合一的情况),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在行使过程中放弃行使。但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也就必然没有撤回起诉权,因此,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是没有权利基础的。
三、从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看,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规避了对审理对象的处理。
与审理对象相关的概念是诉讼客体。诉讼客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活动共同指向的目标。审理对象则是指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和事项,是诉讼客体的载体。就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都同查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诉讼的客体就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客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始终,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还是一审、二审、再审,其诉讼客体均相同。而审理对象在不同的审理阶段各异。例如在一审中是指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再审中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具体包括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法院的审判活动围绕着审理对象展开,决定了审理结果必须是对审理对象的处理结论。在刑事再审程序中,面对着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在再审程序终结时应当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或者认定原有裁判是正确的,或者认定原有裁判不正确并进行改判,或者公诉机关请求撤回抗诉(而非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再审案件公诉机关能否撤回抗诉,法律无规定,笔者认为由公诉机关抗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其可以撤回,法院主动启动的再审程序,其无权撤回)。本案中,如果允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种审理结果显然偏离了再审的审理对象,对原有生效裁判没有任何的交待。
四、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看,准许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既要打击犯罪,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刑事诉讼必然要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和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原则。《解释》第307条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再审程序中原有裁判文书不是效力待定,而是仍然具有既判力。再审时,被告人很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旦如此,司法机关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目的只为避免因宣告无罪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
再审的抗诉和撤回再审抗诉的撤回是否可以撤销?
92人看过
-
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能否撤回申诉
438人看过
-
劳动仲裁案件视为撤诉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305人看过
-
什么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143人看过
-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是否准许原告撤诉
268人看过
-
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的后果
58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公安机关可否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山东在线咨询 2021-09-30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可以撤回起诉的,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如果案件存在已过追诉有效期、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形,可以撤销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
-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否撤回?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3-21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可以撤回起诉的,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如果案件存在已过追诉有效期、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形,可以撤销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是否可以再撤销案件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5不必要撤销案件,因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
-
再审的抗诉和撤回再审抗诉的撤回是否可以撤销?浙江在线咨询 2021-04-21法院审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申诉的撤回: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6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尽管该案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但是审理程序却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只要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 二、在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