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很多被征收人想知道的一个疑问,也是很多拆迁后一直拿不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的心声。在现实征地拆迁中,少数地方会提供现房安置,但更多地方是不提供的,都是拆迁后才启动安置房建设。
而对于安置房什么时候提供给拆迁户,拆迁户和征收方是两种不同的立场。
拆迁户:房屋拆迁启动前应先把安置房建好,让拆迁户即拆即住
很多拆迁户都有这个想法,为什么不先把把安置房盖好再拆迁房子?如果拆迁方把安置房建好了再拆迁,对于咱们拆迁户,可以说是好处多多。
一是可以避免安置房迟迟不能兑现的问题
拆迁后七八年见不着安置房,是常有的事。现实当中,很多拆迁户在拆迁后,等了三四年甚至七八年都没见着安置房的影子。说好的安置,最后变成了一种奢望。
四川某地农村就有这样的案例。年初有当事人向爱土拆迁律师团反映,他们几个村因为项目开发,进行拆迁。但是拆迁后都10多年了,一直没给安置,安置房连个影子都没见到。村民至今租房居住。
这不就是吃了安置房没有提前建好的亏吗?
二是直接挑选现房,尽量避免安置房质量问题
这是另外一种情况。拆迁一两年后,安置房是建好了,但是拆迁户验房才发现安置房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不敢入住。
虽然反映后,开发商进行了修补,但总归住着不舒坦,新房变旧房,还需要担心以后有没有质量问题。
如果这个安置房早点建好,要拆迁前,拆迁户先来验房看房,再决定要不要签协议。这时,在这种压力下,安置房的质量也就不敢这么马虎了。
三是剩下拆迁后的不稳定生活状态和搬迁麻烦
这也是现实问题。往往拆迁后,安置房按正常建设进度,也需要个一两年,甚至三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不提供周转用房,拆迁户只能外面租房住了。
搬过家的都知道,床、沙发、电视、桌椅板凳、锅碗瓢盆,各种衣物和用品,搬来搬去,是多么麻烦。
而且租房住,房东说赶人就赶人,非常不方便。
如果拆迁时有建好的安置房,那么租房的时间可能就不是两三年、七八年,而是只需要四、五个月最多半年,(装修两个月,敞放两三个月)就可以入住了。省时省力,也省钱。
征收方:先修安置房后拆迁,执行难度太大,成本太高
回到现实,征收方不会自缚手脚,被拆迁户牵着鼻子走。法律和征收流程也还没达到如此成熟的阶段。
对于征收方而言,先修安置房后拆迁的执行难度不是一般大,风险高。
首先,政府并没有如此多的库存现房供应拆迁户选取。况且在土地财政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给钱比给房划算,征收方也清楚这笔账该怎么算。
其次,开发商也不会大量建设廉价的安置房,这不符合商人逐利的根本商业规律。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利润空间完全是两码事。
最后,从征收流程来看,时间也赶不上。拆迁的时间往往不会太长。从立项到征收是很快的。而且没拿到征地批文之前,谁也无法保证项目一定能获得审批。这种情况下,谁敢盲目建安置房?
一旦拿到征地批文,征收流程所需时间往往是很短的。而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征收方才开始组织拆迁户签订协议。前后时间这么紧张,不可能突然建起来安置房。
而且通常安置房的建设时间周期较长,一般需要两三年时间,作为本届政府等不起、耗不起。
征收方还必须考虑一个重要因素,修好的安置房能否得到拆迁户的认可和按时搬迁?安置房建成后,即便没有质量问题,但动员搬迁时,如果因为户型、楼层、面积不满意,迟迟不搬迁等,也会增加拆迁工作的难度。并且压力全都在征收方这边,显然征收方也是明白的。而且这些年来,这样的案例并不少。
但先拆迁后安置就不一样了,拆迁的主动权就在征收方手里了。
县拆迁后安置的好处是,把最艰巨复杂的工作做在前头,拆迁顺利了,一切顺利。事先和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把各事项谈妥,再根据拆迁户的情况进行合理安置。从拆迁流程来看,更科学也更高效,便与管控。
此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现房。从法律上没有依据。
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明白了吧?拆迁前建好安置房,只是一厢情愿的梦想。从法律层面和征收层面是不现实的。
房屋拆迁,征收方应当依法合理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迁涉及被征收人家庭财产,甚至可能是主要财产,因此征收方应当慎重对待,公平合理补偿。
针对拆迁方的安置房迟迟不能建好或不予兑现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起诉维权。
同时希望大家在签订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协议的各种陷阱。尤其是空白协议签不得,后期很难维权!另外,要注意协议一定要有征收方的盖章签字自己必须留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n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n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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